数据保护通知

以下通知提供有关法国巴黎银行通过其香港分行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信息,涉及 (i) 开立或操作帐户,(ii) 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其他财务融通;(iii) 提供银行、财务及/或经纪服务或产品;及/或 (iv) 提供财富规划、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及/或投资解决方案和服务及延续该等事项及服务。

如果您不是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或没有提供与此类关系有关的个人资料,请参阅我们以下链接中的一般个人资料保护通知:亚太地区数据保护通知——法国巴黎银行亚太区

可能还有其他通知,其中详细说明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实体如何处理您在适用于我们开展经营的其他地区的个人数据。当您申请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在必要时提供更多信息。有关亚太以外地区的信息,请访问以下链接:数据保护通知——法国巴黎银行 CIB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致客户的通知

  1. 收集个人资料

1.1 资料当事人在(i)开设或操作账户;(ii)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其他财务融通;(iii)要求银行提供银行、财务及/或经纪服务或产品;及/或(iv)要求银行提供财富规划、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及/或投资解决方案和服务及延续该等事项及服务时,须不时向法国巴黎银行(“银行” ,其词汇包括其附属机构、分行和子公司)提供有关数据。

1.2 如未能向银行提供有关数据,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设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提供银行、财务及/或经纪服务或产品。

1.3 在资料当事人与银行有持续的正常业务往来或建立或有持续的客户关系时,例如资料当事人开出支票、存款或以属于银行或法国巴黎因集团的一部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时,银行亦会收集资料当事人的数据。银行亦会从第三方(包括客户因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银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1.4 就本通知而言:

(a) “资料当事人”指客户及/或其他个别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财务服务、经纪服务、信贷服务的人士、为银行信贷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担保人及人士、合约关系的对手方、客户/申请人/任何与银行有交易或通过银行交易的第三方的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控制人、职员和管理人员;及

(b) “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单独称为或统称为银行、其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各自的子公司(包括每家分行或代表办事处)。

  1. 使用个人资料

2.1 资料当事人的数据可能用作下列用途:

(a) 考虑和评估资料当事人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申请;

(b) 为资料当事人提供银行服务和信贷便利的日常运作;

(c) 在资料当事人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以及通常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

(d) 编制和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e)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贷审查和债务追讨;

(f)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良好的信用;

(g) 为资料当事人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h)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促销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第5段);

(i) 确定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银行的债务;

(j) 向资料当事人和为资料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k) 遵守适用于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之成员公司,或根据下列各项就披露和使用数据需负上的义务、规定和安排:

i. 现在和将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ii. 现在和将来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例如由税务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或

iii. 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因其位于或与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其施加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l) 遵守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查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在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内共用数据和信息及/或数据和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m) 有关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答辩或回应任何法律、政府、监管机构或半政府机构相关的事宜、诉讼或法律程序;

(n) 为资料当事人安排和提供讲座;

(o) 让银行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做出评估;及

(p) 与上述有关的任何用途。

  1. 披露个人资料

3.1 银行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数据保密,但银行可能向下列各方提供有关信息用作第2段所述的用途:

(a) 任何代理、承包商,或就银行业务运作向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提供行政、电信、电脑、付款、证券结算或电子签名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b) 对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

(c) 付款银行向发票人提供已兑现支票副本(当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信息);

(d) 资料当事人就其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申请选择与之互动往来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e)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包括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数据库之经营者),以及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追讨欠款公司;

(f) 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根据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例规定,或根据和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做出或发出的并期望银行或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以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数据的任何人士;

(g) 银行的任何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就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h) 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i) 第三方财务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和投资服务供应商;

(j) 对资料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或计划提供担保或第三方抵押的任何一方;

(k) 第三方奖赏、客户忠诚和优惠计划供应商、中介、经纪、支付系统营运商、交易存储库或交易所;

(l) 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的合作品牌伙伴(视情况而定,该等品牌伙伴名称会在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列明);

(m) 慈善或非营利机构;

(n) 银行或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就以上第2.1(h)段所述的用途而聘用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信公司、电话促销和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和信息技术公司);

(o) 出生和死亡登记处或为银行提供搜索服务的其他主管当局、组织或实体,以确定资料当事人和/或其资金和资产的状态;及

(p) 执行人或管理人或潜在执行人或管理人或以资料当事人财产身份行事的人员。

3.2 有关数据可能会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披露、转移或储存。根据有关国家的当地惯例与法律、规则与法规(包括任何政府命令和指示),有关数据可能被处理、保存、转移或披露。

3.3 在银行可行的情况下,银行可根据客户向银行或客户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银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转移客户的资料,以作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通知客户的用途及/或客户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1.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

4.1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还清或已销账(因破产令导致销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数据(定义见于第6.1(e)段)可由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保留五年(自欠账还清日起计)。

4.2 如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销账,不论账户还款数据有否显示任何超过60天的欠账,账户还款数据(定义见第6.1(e)段)可由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保留五年(自欠账还清日起计,或自资料当事人出示证据通知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起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4.3 就资料当事人(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的自身名义或与其他人士联名的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天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数据,银行可能将下列资料当事人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数据的数据)以银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数据服务机构:

(a) 全名;

(b) 就每笔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资料当事人的自身名义或与其他人士联名的方式);

(c)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d) 出生日期;

(e) 通讯地址;

(f) 就每笔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g) 就每笔按揭的信贷种类;

(h) 就每笔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销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销账);及

(i) 就每笔按揭的按揭账户注销日期(如适用)。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银行提供的数据统计资料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的自身名义或与其他人士联名的方式)不时在香港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笔数,并存放在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数据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1. 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5.1 银行拟将客户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银行就此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a) 银行可能将银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系信息、产品和服务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和行为、财务背景和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和促销标的:

i.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经纪以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 奖赏、客户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i. 银行的合作品牌伙伴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在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列明);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营利用途的捐款和捐赠;及

(c) 上述服务、产品和促销标的可能由银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和捐赠而言)征求:

i. 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ii. 第三方财务机关、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和投资服务供应商;

iii. 第三方奖赏、客户忠诚、合作品牌和优惠计划供应商;

iv. 任何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成员公司的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在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列明);及

v. 慈善或非营利机构。

5.2 除第5.1(b)段所述的服务、产品和促销标的以外,银行亦拟将第5.1(a)段所述的数据提供予第5.1(c)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和促销标的中使用,而银行就此须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5.3 银行可能因如第5.2段所述向其他人士提供数据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行因向其他人士提供数据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行将如第5.2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告知客户。

5.4 如客户不希望银行如第5段所述使用其数据或向其他人士提供数据用作直接促销用途,该客户可根据第6.3段所载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的资料保障主任,以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如银行收到此段所述不希望银行使用客户数据的要求,银行将按照该客户的要求停止使用有关数据,而不会征收费用。

  1. 查阅数据和更正

6.1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以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a) 核对银行是否持有其数据和查阅该等数据;

(b) 要求银行对其不准确的个人资料做出更正;

(c) 确定银行有关数据的政策和惯例,并获告知银行持有其个人资料的类别;

(d) 要求获告知银行经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披露的数据项目,以及获银行提供进一步信息,藉以向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更正数据要求;及

(e) 就银行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数据而言(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数据),在全数还清欠账后注销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自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账户数据,但指示必须在账户注销后五年内提出以及在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超过60天的欠款。账户还款数据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银行上次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账户数据前不多于31天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和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和逾期还款天数,还清过期欠款的日期,以及全数还清拖欠超过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6.2 根据条例的条款,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数据查阅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6.3 数据当事人有权撤回任何给予银行处理其个人资料的同意,但银行将仍然会在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要求的范围内处理已经收集的个人资料。

6.4 行使本节权力的请求,请以书面邮寄形式发至:

香港
中环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2期63楼法国巴黎银行
资料保障主任

6.5 银行在审批信贷申请时,可能参考由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欲索取有关报告,银行将告知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系信息。

  1. 一般条文

7.1 本通知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7.2 此通知的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2022 年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