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保護告示

以下通知提供有關法國巴黎銀行透過其香港分行就以下事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資訊:(i) 開立或操作帳戶;(ii) 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其他財務融通;(iii) 提供銀行、財務及/或經紀服務或產品;及/或 (iv) 提供財富策劃、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解決方案及服務及延續該等事項及服務。

若您並非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的客戶或潛在客戶,或未有就該關係提供個人資料,請透過以下連結參閱我們的一般個人資料保護通知:法國巴黎銀行亞太區——亞太區資料保護通知

可能設有其他通知,詳細說明適用於我們營業運的其他地區之法國巴黎銀行集團實體如何處理您的個人資料。當您申請產品或服務時,或會在有需要時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如需有關非亞太地區的資訊,請瀏覽以下連結:法國巴黎銀行企業及機構銀行業務——資料保護通知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致客戶的通知

  1. 收集個人資料

1.1 資料當事人在(i)開立或操作戶口;(ii)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其他財務融通;(iii)要求銀行提供銀行、財務及/或經紀服務或產品;及/或(iv)要求銀行提供財富規劃、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解決方案和服務及延續該等事項及服務時,須不時向法國巴黎銀行(「銀行」 ,其詞彙包括其附屬機構、分行和子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1.2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提供銀行、財務及/或經紀服務或產品。

1.3 在資料當事人與銀行有持續的正常業務往來或建立或有持續的客戶關係時,例如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或以屬於銀行或法國巴黎銀行集團服務的一部分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銀行亦會從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法國巴黎銀行集團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1.4 就本通知而言:

(a) 「資料當事人」指客戶及/或其他個別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財務服務、經紀服務、信貸服務之人士、為銀行信貸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擔保人及人士、合約關係的交易對手、客戶/申請人/任何與銀行有交易或通過銀行交易的第三方之董事、股東、實益擁有人、控制人、職員及管理人員;及

(b) 「法國巴黎銀行集團」分別或一併地指銀行、其集團公司及附屬公司,及各自的子公司(包括每間分行或代表辦事處)。

  1. 使用個人資料

2.1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作下列用途:

(a) 考慮和評估資料當事人對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申請;

(b) 為資料當事人提供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c)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d) 編製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e)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f)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g)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h) 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第5段);

(i) 確定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銀行的債務;

(j)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k) 遵守適用於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或根據下列各項就披露及使用資料需負上的義務、規定及安排:

i.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ii.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或

iii. 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l) 遵守法國巴黎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法國巴黎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m) 有關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答辯或回應任何法律、政府、監管機構或半政府機構相關之事宜、訴訟或法律程序;

(n) 為資料當事人安排及提供講座;

(o) 讓銀行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及

(p) 與上述有關的任何用途。

  1. 披露個人資料

3.1 銀行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銀行可能會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第2段所述之用途:

(a) 任何代理、承包商,或就銀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集團之成員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b) 對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集團之成員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

(c) 付款銀行向發票人提供已兌現支票副本(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d) 資料當事人就其對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申請選擇與之互動往來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e)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資料當事人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追討欠款公司;

(f) 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根據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或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g) 銀行的任何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就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轉人;

(h) 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

(i) 第三方財務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中介、經紀、支付系統營運商、交易存儲庫或交易所;

(j) 對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的任何人等;

(k)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l) 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的合作品牌夥伴(視乎情況而定,該等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m)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n) 銀行或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就以上第2.1(h)段所述的用途而聘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o) 出生和死亡登記處或為銀行提供搜索服務的其他主管當局、組織或實體,以確定資料當事人及/或其資金和資產的狀態;及

(p) 執行人或管理人或潛在執行人或管理人或以資料當事人財產身份行事的人員。

3.2 有關資料可能會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披露、轉移或儲存。根據有關國家的當地慣例與法律、規則與規例(包括任何政府命令和指示),有關資料可能被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3.3 在銀行可行的情況下,銀行可根據客戶向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銀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1.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4.1 如帳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於第6.1(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4.2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佈破產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於第6.1(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4.3 就資料當事人(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資料當事人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a) 全名;

(b) 就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c)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通訊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帳);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1.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5.1 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a) 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b)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i. 財務、保險、保用卡、銀行、經紀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ii. 獎賞、客戶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iii. 銀行之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及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i. 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

ii. 第三方財務機關、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任何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5.2 除第5.1(b)段所述之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第5.1(a)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第5.1(c)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5.3 銀行可能因如第5.2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行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行會於第5.2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5.4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第5段所述使用其資料或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該客戶可根據第6.3段所載的地址以書面通知銀行的資料保障主任,以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如銀行收到此段所述不希望銀行使用客戶資料的要求,銀行將會按照該客戶的要求停止使用有關資料,而不會徵收費用。

  1. 查閱資料及更正

6.1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銀行對其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作出更正;

(c) 查悉銀行對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銀行持有其個人資料的類別;

(d) 要求獲告知何等資料銀行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披露,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及

(e) 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6.2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6.3 資料當事人有權撤回任何給予銀行處理其個人資料的同意,但銀行將仍然會在適用的法律、規則或條例要求的範圍內處理已經收集的個人資料。

6.4 行使本節權力的請求,請以書面郵寄形式發至:

香港
中環金融街8號
國際金融中心2期63樓法國巴黎銀行
資料保障主任

6.5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欲索取有關報告,銀行將告知有關信貸服務資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

  1. 一般條文

7.1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7.2 此通知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2022 年 12月